对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,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
基本编码 | CGsdIWmVqMDjCFvU00ZhCT | ||
权力类型 | 行政处罚 | 行政层次 | 省级 |
行使主体 | 省生态环境厅 | 承办机构 | 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|
权力来源 | 委托本级行使 | ||
实施依据 | 《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》(2007年12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,总局令第47号)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,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,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,并记载危险废物出口者的不良记录。 | ||
责任依据 | 《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》 |